IPO案例:与重叠客户供应商相关交易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的依据

来源:kaiyun.com    发布时间:2026-04-07 03:33:55

  根据申请文件:(1)发行人客户分散,报告期各期主要经营业务收入中通过贸易商销售金额分别为11,126.02万元、9,847.12万元、12,891.26万元、6,188.82万元,占比分别为 22.59%、20.89%、22.91%和 22.97%。(2)主要贸易商滨海烯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4月,实缴资本50万元,部分贸易商为个体工商户、前员工或现员工设立或持股。(3)发行人各期退换货金额分别为1,545.49 万元、940.92 万元、1,126.71 万元和529.20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占比分别是3.13%、1.99%、2.00%和1.96%,国内销售依据对账单确认收入。(4)发行人交易对方存在客户供应商重叠的情况,按照独立购销业务以总额法进行会计处理。

  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主要客户(前二十大)的基本情况,包括客户名称、类型、注册资本、控制股权的人及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及规模,合作历史、合作模式、订单获取方式、定价模式、信用政策及结算方式,各期销售内容、销售金额、占比及变动情况等。

  (2)按照合作年限和销售金额对客户进行分层,说明各期各层客户数量,新增客户、老客户、退出客户的数量变动及对业绩影响;说明客户关系管理方式,包括客户拓展、背景调查、回款管理、后续维护等,客户分散度较高是不是满足行业惯例。

  (3)结合贸易商销售占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贸易商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贸易商在产品销售中的作用,说明认定相关客户为贸易商而非经销商的合理性。

  (4)列示报告期各期前十大贸易商的进销存情况、下单频率、平均订单金额、毛利率、期后回款情况、备货周期、与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说明是否存在向贸易商压货、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贸易商是否实现终端销售,与主要贸易商的合作背景及是否具有持续性。

  (5)结合客户合同条款说明退换货相关机制及具体会计处理,各期不同原因退换货金额及占比,未计提预计负债的合理性,是否存在退换货跨期情形。

  (6)结合与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销售合同中与产品质量相关的具体条款及执行情况,说明以对账单确认收入是否合乎行业惯例及《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调节业绩的情况;结合业务模式、主要合同条款、权利义务约定情况等说明各类业务的收入确认时点、依据,说明存在验收条款的具体合同履约情况及其对应的收入金额及占比,进一步分析合同约定的验收条款是否为实质验收条款,发行人收入确认方法是否合理、合规。

  (7)说明与客户对账的方式、周期、发行人及客户关账时间,是否存在未在对账期内确认收入的情形,如存在,说明未及时对账的订单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金额及占比、毛利率、签收时点、对账时点、未及时对账的原因、对当期利润的影响,对客户延期对账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有效性,说明签署不规范对账单的金额、占比及发生原因,相关收入是否真实准确,销售管理相关内控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行。

  (8)说明客户供应商重合的具体情况,包括相关客户供应商的名称、类型、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及规模,合作历史、合作模式、订单获取方式、定价模式、信用政策及结算方式,各期采购与销售的内容、合同约定、金额、占比及变动情况,是否存在对应关系,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及业务实质等,总额法确认收入依据是否充分;结合公开市场价格或第三方价格,说明主要重叠客户供应商的销售和采购单价、毛利率与其他同类产品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较大差异,相关采购销售价格的公允性及线)说明主要客户的实控人等主要人员是否存在和发行人员工重名的情形,如存在,说明存在重名人员客户的具体情况及其交易情况,重名员工是否为相同自然人,相关客户是否受发行人员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

  (10)说明发行人及其关键人员与重合客户供应商、存在重名员工的客户及其关键人员是不是真的存在关联关系或异常资金往来,相关交易是否公允、真实。

  报告期内,公司与客户所签订的销售合同主要为公司框架合同,其中与退换货条款相关约定如下:“对退回乙方的材料,甲方需保持退回材料标签的完整性,对于标签不完整、材料破损,乙方可以拒绝退换货。”公司制式框架合同中未直接约定其他退换货条件,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若公司交付产品的质量不符合客户要求时,经公司确认后可以退换货。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制定了《销售管理制度》,通过内控制度和相关机制对退换货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当客户提出退换货申请时,由公司市场营销部联络客户确定退货原因,发出《质量异常联络单》,并就质量异常产品进行沟通,确认是否产品回寄;市场营销部业务助理根据客户实际退货情况及《质量异常联络单》在财务系统建立《销售退货单》,生产管理部库管员确认实际收到退货情况并登记《异常退货入库明细》,通知品质部复检;品质部按照《异常退货入库明细》依次开展退货产品复检,判定具体原因并提出退货产品处理意见。

  1、发出商品退换货,系公司已发货但尚未确认收入的产品退回,公司在收到客户退回产品时按成本金额将其由发出商品调整至库存商品;

  2、确认收入后退换货,系公司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产品退回,如退货影响不重大(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退货情况),则公司在客户发生退货的当期直接冲减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同时调整应收账款、存货、应交增值税等科目,会计分录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对预计负债的确认原则,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计量。由于报告期内公司确认收入后退换货情形具有不可预测性,是否退换货取决于不确定的未来事项,对于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金额无法合理估计和可靠计量,且各期退换货金额占比较低,不存在大额销售退回的情形。综合考虑发生退换货的可能性和比重之后,公司根据重要性原则合理判断对退换货事项不确认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

  说明客户供应商重合的具体情况,包括相关客户供应商的名称、类型、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及规模,合作历史、合作模式、订单获取方式、定价模式、信用政策及结算方式,各期采购与销售的内容、合同约定、金额、占比及变动情况,是不是真的存在对应关系,有没有商业合理性及业务实质等,总额法确认收入依据是否充分

  报告期内,公司部分交易对手方存在同为公司客户供应商的情形,对应的企业家数、销售/采购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其中,提供受托加工服务实现的收入金额分别为55.94万元、65.27万元、72.69万元和25.09万元,金额较小。受托加工服务系由客户提供产品所需要的主要原材料,公司主要提供涂布加工服务。公司开展涂布加工服务业务主要系相关原材料规格型号较为特殊,公司下游客户需求量相对较少,公司生产此类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不能形成规模效应,成本较高,因此仅提供涂布加工服务。受托加工服务形成的收入公司按照净额法进行确认。向重合客户供应商的企业采购金额分别为4,156.87 万元、4,192.41 万元、5,095.58 万元和 2,459.39 万元,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3.22%、14.80%、14.70%和13.80%,占比相对稳定。

  报告期内,同时与公司存在大额采购和销售的交易对手方较少,多数作为公司主要客户或者供应商的同时,偶发性地存在其他业务类型,公司单期销售和采购金额超过20万元的重叠客户供应商的类型、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及规模、合作历史等情况具体如下:

  针对客供重叠业务,均由双方销售部门或采购部门各自独立进行协商谈判及签订合同,合同未对采购数量和销售数量进行约定,同时也未约定采购的原材料需用于向该客户销售的产品中等内容。采购方面,公司按照自身需求,由采购部门负责向上述交易对手方购买原材料,独立协商价格、信用期等事项,并按照公司采购流程进行采购;销售方面,公司销售人员与上述交易对手方洽谈,协商数量、价格、信用期等交易条件,并按照公司销售流程进行销售。报告期内,公司向主要的重叠客户供应商采购金额与销售金额不具有匹配关系。

  公司主要从事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的生产、研发和销售,主要原材料为PET膜、离型剂、硅胶、亚克力胶以及其他化工原料等。由于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的种类繁多,各品种的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在消费电子、新能源电池等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中发挥着不同作用,为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部分客户拥有相应的PET 膜等原材料,基于双方合作情况,公司向客户采购零星材料,从而出现客供重叠的情况,重叠均系交易双方供需匹配下产生的真实交易或零星偶发易。

  除公司向重叠客户、供应商提供的受托加工服务形成的收入,公司按照净额法进行确认外,公司向重叠客户、供应商销售商品形成的收入,按照总额法进行确认。

  公司与客户、供应商重叠的交易对象的采购或销售,由双方销售部门或采购部门各自独立进行协商谈判及签订合同。合同执行过程中,由双方销售部门或采购部门各自独立执行和开展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按照各自签署的合同内容进行产品交付与货款结算,公司对已采购入库的商品在存放或加工过程中公司承担保管和灭失、价格波动等风险,在向客户销售的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公司亦承担相应商品的保管和灭失、价格波动等风险,公司在采购及销售活动中承担主要责任人的角色,因此公司按照独立购销业务总额法进行会计处理。

  该模式下公司能够主导商品的使用并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中关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的规定,亦满足总额法确认收入的核心条件。公司客户与供应商重叠的销售、采购业务均为独立业务,不属于委托加工业务,会计处理真实、准确,反映了交易的经济实质。 公司在销售和采购业务中均承担了主要责任人的角色,具体分析如下:

  (1)客户与供应商重叠的情形下相关交易以单一方向为主,整体来看,公司向主要客户的采购金额、向主要供应商的销售金额均较小,相关销售和采购行为均系因业务实际需求而发生,具有商业合理性;

  (2)原材料采购价格由公司与供应商协商确定,公司拥有原材料的所有权,公司对所采购的原材料进行独立的后续管理,可以控制材料的使用并承担与原材料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包括价格波动风险、保管和灭失风险;

  (3)公司对供应商的采购及对客户的销售在订单、价格、数量上相互独立;公司向同一单位采购的材料并非用于向其销售的产品,在材料采购及产品销售中均为主要责任人;

  (4)公司具有所销售产品的定价权,相关合同主要通过商业谈判等方式独立获取,销售价格自主与客户协商后确定;

  公司与相应客户和供应商就采购内容、数量、价格等条款进行独立商业谈判和独立结算,公司独立承担相应的风险和权利义务,不属于委托加工业务,因此公司按照独立购销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与重叠客户供应商的交易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采购总额的比例相对稳定,与重叠客户供应商的销售与采购交易无相应的匹配关系,相关交易具有商业合理性及业务实质,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